近年来,有个别机构打着“旅游”的幌子,用“免费”旅游、储值投资、消费返利等方式诱骗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群体)参加旅游、参与投资,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在计划出游时,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被“新型”旅游项目和服务迷惑,以防上当受骗。
以“旅游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有4种主要形式
(一)“会员卡游”。以成为会员等名义吸收资金,承诺消费者交纳会费后可享受免费旅游或低成本旅游,并定期给予分红,消费者如不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项目,可按照该旅游项目的标价获得超额退款。比如,某旅行社以发售旅游会员卡形式,以积分方式变相承诺收益,投资10万元,年化收益率10%,满一年未消费可随时退款取现;同时,赠送1.5万旅游积分,按16%计息,不能取现但可用来旅游消费。这种会员卡经营模式存在很高的资金安全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投资项目游”。以投资、加盟、入股旅游项目等名义,邀请社会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外出旅游考察所谓的项目,骗取其信任,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宣称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并获得高收益,鼓吹消费者投资。比如,某旅游开发公司以扩大产业为由,通过发放礼品、召开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宣传,虚构农家乐等旅游项目,以投资旅游项目可获得月息2%的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
(三)“预付款游”。以售卖“旅游套餐”预付款产品的名义,以“低价游”为噱头收取用户预付款,以廉价产品吸引消费者。比如,有旅行社销售旅游套餐产品,以“先交钱再旅游”预付款经营模式,承诺消费者若在一条旅游路线结束后的6个月内选择不继续游玩,旅行社可高价回购剩余路线并退款,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
(四)“出境保证金游”。以出境游保证金为幌子,收取高额押金、保证金等,提供旅游产品,并承诺给付高息。比如,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以“出境游交付保证金享低价团费”为卖点,宣称消费者若不要求退还出境游保证金,每半年将获得10%的返利,可当作旅游团费使用,吸引不少人缴纳了高额保证金,但最终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
为提醒广大社会公众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防范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风险,预警提示如下:
一是警惕高额返利投资。“高额回报”的背后往往暗藏投资风险,违背市场基本规律,资金链极易断裂,社会公众不要被高收益迷惑。参团旅游一定要选择有经营资质旅行社,不要贪图便宜选择所谓的“低价团”或者“免费团”,更不要被“买保健品送旅游”“买保险送旅游”等噱头所迷惑,一定要确认旅游活动是不是有经营资质旅行社组织,有经营资质旅行社须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游前要与旅行社签订好旅游合同,交纳费用应索要相应凭证并妥善保管,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审慎选择旅游促销产品。原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的旅游费用,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本行业内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无论是旅游套餐产品,还是售卖旅游预付卡,这类旅游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社会公众要提高警惕,审慎选择,避免上当。
三是谨慎向个人账户缴纳出境游保证金。原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均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旅游者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个人账号。社会公众缴纳出境游保证金时,应主动选择银行托管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组织或者协助非法集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请广大群众高度警惕此类非法集资活动,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要积极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