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第三条规定:“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偿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Ⅱ管理层问答
“外盘期货”交易警示
问: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家自称香港RF期货公司的大陆总代理,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答:近期,一些机构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
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的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您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请投资者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场外个股期权交易风险警示
问:最近,有一些互联网平台宣传他们可以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请问普通投资者能参与吗?
答:近期,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投资者在确定操作标的、看涨看跌方向、持有期限,并接受期权报价(即权利金)后,即可买入成为期权的权利方。以看涨期权为例,若行权日个股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且上涨金额大于权利金,则投资者盈利;若上涨金额小于权利金或个股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
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此外,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发生“跑路”等风险事件,自身权益难以保障。请投资者高度警惕,不轻信、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场外配资平台风险警示
问:近日,媒体报道场外配资平台海南贝格富科技有限公司疑似跑路,请问监管部门是否已经采取措施?
答:我会高度关注资本市场场外配资情况,坚定不移地打击违法违规的场外配资行为,坚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我会已关注到相关报道,并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经查,海南贝格富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接到多名投资者报案,反映海南贝格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场外配资为名实施诈骗。我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严惩不法分子。
在此,hjc黄金城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Ⅲ案 例
网络荐股需警惕 非法活动莫参与
李女士是一位资深股民,某公司业务人员先是主动添加其微信,以免费推荐“牛股”“涨停股”为名,拉她加入一个投资理财群。开始的时候群里的“专家”会每天进行股票讲解,后该“专家”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为由,鼓动她下载安装一款“期货行情交易软件”,转入资金进行“伦敦原油期货”交易,并通过QQ、微信进行交易指导。可李女士把钱投进去后,一直在亏损,最终被骗了100多万。警方调查发现,李女士遭遇了一个网络诈骗团伙,她投资的平台其实是一个虚假交易软件,骗子们早把李女士的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案例解析】
不法机构和人员的欺诈套路无非是“诱导博眼球、鼓吹高盈利、诈骗取钱财”,先是以免费荐股和高盈利为噱头吸引投资者入群,然后将用户导流到无任何资质的非法平台上投资交易。这些非法平台的交易行情往往都是伪造的,并且可以在后台实时操纵涨跌,欺诈投资者大量资金。这些不法分子多数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投资者一旦参与大都血本无归。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交易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谨记选择“合法机构、合法产品、合法场所、合法人员”,不要因一时贪念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谨防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号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共有32个经营门店,装修豪华,员工上千人。A公司宣称代销其关联方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手机短信、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募集资金,承诺只需20万就可以投资,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但资金却流向了A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目前,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爆发。当地公安部门已对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涉案资金约21亿元(其中约13亿元未能兑付),涉及投资人7200余人。
【案例解析】
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者资金。本案中A公司采取门店银行化、员工白领化等具有欺骗性的销售手段,结合“门店+私募基金”、“广告+私募基金”、“传单+私募基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开销售模式,将非法集资行为包装上“私募基金”的金融外衣,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资金链,自融自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群众财产安全。对投资者而言,一是要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二是要细看合同,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三是要持续关注,若发现相关机构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惕科创板原始股诱饵 防范诈骗风险
投资者反映,有中介机构通过电话推销、短信推广、网络宣传等工具公开推销某科技公司股票,招揽投资者,宣称该公司已进入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批名单”,即将在科创板上市,并承诺上市后会获得数倍的投资回报以及安全的退出渠道,诱使投资者向其购买该公司原始股。
【案例解析】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定所谓“科创板名单”的幌子,以某公司即将科创板上市为噱头,在线上线下进行推广宣传,售卖所谓“科创板原始股”,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拒绝高利诱惑,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信息真伪时,可向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当地证监局咨询、核实。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